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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创: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2023-02-21 20:09:55       来源:证券之星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本次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在

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

称“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

票期权事项。

  二、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事项

  鉴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该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

益。我们同意对上述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行权/

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行权/

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

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本

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

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行

权/解除限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汉明)             (陈胜华)

    (刘    越)          (吴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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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独立董事 北方华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