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本次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在
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
称“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
票期权事项。
二、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事项
鉴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该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
益。我们同意对上述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行权/
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行权/
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
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本
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
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行
权/解除限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汉明) (陈胜华)
(刘 越) (吴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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