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1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资料图】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31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1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
上午9:15—下午15:00。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668,210,1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71.81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48,671,24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58.96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3 人,代表股份 119,538,86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人,代表股份123,780,165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13.30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241,3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455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人,代表股份119,538,8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
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议案》;
案》;
议案》。
(二)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结果汇总
表决意见
表决结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备注
分类 果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一)非累积投票制提案:
与会所有有表决
权的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
总表决情况
与会所有有表决
权的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
总表决情况
与会所有有表决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权的股东
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
总表决情况
(二)累积投票制提案:
表决结
序号 议案名称 分类 获得选举票数(股) 占比 备注
果
与会所有有表决
选举王华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 权的股东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
总表决情况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权的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
总表决情况
与会所有有表决
选举刘中庆先生为公司第五届 权的股东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
总表决情况
与会所有有表决
选举刘宗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 权的股东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
总表决情况
与会所有有表决
选举王利婕女士为公司第五届 权的股东
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
总表决情况
与会所有有表决
选举吴宇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 权的股东
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
总表决情况
与会所有有表决
选举邓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 权的股东
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
总表决情况
选举邓琴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 与会所有有表决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权的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
总表决情况
与会所有有表决
选举唐自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 权的股东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
总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董龙芳、邓鑫上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裕同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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