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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内发现漏罪的,应按照普通程序依法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逮捕。 能否批捕与撤销假释并不矛盾,对涉嫌的漏罪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才能给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上的公正,从而保障其基本的权利。假释考验期间发现漏罪直接收监执行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符。司法机关在办理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案件时,应按照普通程序依法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以实现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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